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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桂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八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桂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八社,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桂华,女,194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云(系唐桂华丈夫),男,194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八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八社。主要负责人:肖先发,该社社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主要负责人:刘青鑫,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唐桂华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八社(以下简称新繁清白街村八社)、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繁清白街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5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桂华申请再审称,唐桂华承包地是清白街村委会租给德曼乐器厂(建厂时是村办企业)。依据国土部指令三年建成不动产登记规定,唐桂华承包地、不发承包士地经营权证就应发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事实证明唐桂华承包地主管单位不明确,应是什么用途的土地不明确。唐桂华出租的是经营权,依据土地承包法二十二条法令和唐桂华租赁协议的建立,唐桂华就有了经营权,唐桂华已有权行使经营权。唐桂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唐桂华与新繁清白街村八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社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为2009年5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并于当年9月30日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同年5月8日,唐桂华将其承包的1.19亩土地出租给成都德曼乐器有限公司(简称德曼乐器公司)。2010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重新测量重新确权,唐桂华的承包地也在重新确权的范围。由于唐桂华承包的土地在重新确权时已出租给德曼乐器公司用于非农建设,性质已变为非农业用地,有关部门未再确认唐桂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2年,国家征用新繁清白街村八社的部分土地,新繁清白街村八社按新繁清白街村村委会相关会议要求,对该社村民的土地进行部分调整,其中将唐桂华出租给德曼乐器公司0.1亩的土地权益调整给周玉彬。唐桂华请求确认调整其0.1亩承包地的决定无效,归还承包地0.1亩,退还2010年至2014年的流转金。本案唐桂华作为新繁清白街村八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社重新确权登记颁证时并未确认其享有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唐桂华应当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唐桂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唐桂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桂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小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