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国贞、李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贞,李金海,倪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贞,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海,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秋香,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李国贞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海、倪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8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按上诉人在原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国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89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楼继文审判员 张喜妹审判员 寿凯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