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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06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刘某,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