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某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刑初61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61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有矛盾,谎称自己为王某的家属,雇佣开锁人剪开王某位于本市海珠区大沙新村192号402房住处大门的挂锁并非法侵入,将王某住处内的台式电脑1台、男装皮鞋2双、男装T恤2件、皮衣2件、男装裤子2条(无法估价)损坏后离开。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曾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以被告人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事实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曾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被害人王平的相关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许文楚易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