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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舒胜明与被告蒋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胜明,蒋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268号原告:舒胜明,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香,女,1972年4月1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告:蒋博,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原告舒胜明与被告蒋博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2016)甘1102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已经对蒋博致伤舒胜明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作出了处理,且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应驳回舒胜明的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退还舒胜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