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云花与曹桂芳、楼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花,曹桂芳,楼英建,张旭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706号原告:胡云花,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晖、陆帅帅,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桂芳,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楼英建,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张旭日,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胡云花诉被告曹桂芳、楼英建、张旭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胡云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