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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富荣、钱锐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荣,钱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25号被执行人张富荣,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被执行人钱锐,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张富荣、钱锐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龙江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富荣、钱锐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