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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翠娥与马艳君、马艳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娥,马艳君,马艳红,马艳玲,马艳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80号原告:高翠娥,女,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马艳君,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马艳红,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马艳玲,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马艳琴,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高翠娥与被告马艳君、马艳红、马艳玲、马艳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李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