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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崔映红、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映红,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8号申请执行人崔映红,女,汉族,住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罗映辉,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林,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圣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圣平,男,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等919378.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建材××家居商贸城××区××、××、××、××、××号,A区02栋113号房屋予以查封并评估。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时不需要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富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