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1、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77号原告:史某,女,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赵某1,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某2,女,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史某某诉赵某1、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