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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1、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77号原告:史某,女,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赵某1,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某2,女,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史某某诉赵某1、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