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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淑芳与黄凤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芳,黄凤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淑芳,女,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黄凤怀,男,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淑芳与被执行人黄凤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9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凤怀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淑芳于2016年7月15日就被执行人黄凤怀未主动履行的案款17万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97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凤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黄凤怀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作出(2016)陕0113执2374号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嗣后,被执行人黄凤怀向本院交纳案款182753元、执行费2642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37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进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