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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灵娟、陈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娟,陈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灵娟。被执行人陈明超。申请执行人叶衍玉与被执行人郑达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明超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8,844.7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21,795.28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陈明超名下现有房产、车辆一时难以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李灵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富审判员  汪 敏审判员  徐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