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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宁夏锦泰昌印刷有限公司与银川广益和商贸有限公司、姜秀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锦泰昌印刷有限公司,银川广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姜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锦泰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爱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广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姜秀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秀峰,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广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姜秀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广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姜秀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但被执行人银川广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姜秀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广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姜秀峰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