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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向民、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向民,王爱华,史风林,刘春成,王帅,杨洪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555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816239T。法定代表人:刘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军,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向民,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爱华,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史风林,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春成,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帅,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杨洪宾,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向民、王爱华、史风林、刘春成、王帅、杨洪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景溪审判员  王春华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