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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宋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宋庆辉,刘修燕,钟泽梅,刘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86927109932。法定代表人:宋庆辉。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庆辉,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修燕,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审被告:钟泽梅,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室。原审被告:刘德松,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号。上诉人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宋庆辉因与被上诉人刘修燕、原审被告钟泽梅、刘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宋庆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宋庆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宋庆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宋庆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再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