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申中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申中秋,吴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住所地:灵川县。法定代表人:蒋钦柱,行长。被执行人:申中秋,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申中秋、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申中秋、吴海燕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借款77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申中秋、吴海燕于2017年6月12日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助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