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龙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秋阳与齐齐哈尔市明诚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阳,齐齐哈尔市明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龙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李秋阳,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建华区文化街道兴海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杨,黑龙江白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明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沙区明海公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双柱,职务经理。原告李秋阳诉被告齐齐哈尔市明诚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要求确认2013年9月9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有效,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并愿意配合原告进行更名过户,在2017年6月13日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有原告李秋阳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佘东东人民陪审员  郝永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