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珍诉被告刘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珍,刘某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3民初305号原告刘某珍,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庙井村,住兴县城内食品公司家属区新楼。被告刘某真,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庙井村,现住山西省兴县鑫城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珍诉被告刘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珍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珍撤回对被告刘某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珍负担。审判员 吕应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