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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珍诉被告刘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珍,刘某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3民初305号原告刘某珍,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庙井村,住兴县城内食品公司家属区新楼。被告刘某真,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庙井村,现住山西省兴县鑫城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珍诉被告刘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珍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珍撤回对被告刘某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珍负担。审判员  吕应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