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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先银与田先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先银,田先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729号原告:田先银,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生,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兰,女,汉族,1974年1月2日生,系田先银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先烨,男,汉族,成年,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先银诉被告田先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本院协调,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田先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先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先银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已交纳),由原告田先银承担。审 判 员  幸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