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毛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毛长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669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毛长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芳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