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王小明与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押金2000元、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056.02元,共计24056.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元,现已将案件款2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小明,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056.02元,已执行2000元,下余22056.0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