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全来与林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594号原告:林全来,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细萍,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林全来与被告林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全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全来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陈鸳娥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