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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全来与林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594号原告:林全来,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细萍,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林全来与被告林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全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全来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陈鸳娥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