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毅诉被告李某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毅,李某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665号原告:李某毅,男。被告:李某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毅诉被告李某仁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毅于2017年06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毅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毅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丁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