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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衍本、连云港金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衍本,连云港金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佩实业有限公司,张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异47号案外人:孙曙红,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案外人:卢亚萍,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案外人:贾庆跃,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案外人:孙素玲,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汪衍本,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中路南侧(灌南宾馆内)。法定代表人:张佩良。被执行人:浙江金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711号。法定代表人:张佩良。被执行人:张佩良,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衍本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佩实业有限公司、张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曙红、卢亚萍、贾庆跃、孙素玲对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南侧金佩家园*海西商铺S1幢1单元110室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孙曙红、卢亚萍、贾庆跃、孙素玲以涉案土地未被本院查封为由,于2017年6月6日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孙曙红、卢亚萍、贾庆跃、孙素玲撤回异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曙红、卢亚萍、贾庆跃、孙素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召军审 判 员 高丽霞审 判 员 金卓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