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执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水平与罗秋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平,罗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5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水平,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执行人:罗秋德,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湖北雅致墙布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余水平与罗秋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秋德名下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西路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A070136),期限三年;2017年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秋德持有的湖北雅致墙布塑业有限公司60%的股份,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余水平与被执行人罗秋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本院认为,应终结对罗秋德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巍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