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74号原告王某,男,住肇东市。被告尚某,女,住肇东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尚某离婚。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及存款,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6年9月离家出走,不尽其家庭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尚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婚后无子女,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6年9月离家出走,不尽其家庭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但婚姻关系存续期的间较短,仅8个月,夫妻感情不够牢固,被告尚某离家出走,一直未与丈夫取得联系,未尽其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宇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人民陪审员 刘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