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沈立业、李凤杰与范红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业,李凤杰,范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沈立业。申请执行人:李凤杰。被执行人:范洪涛。本院在执行沈立业、李凤杰与范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立业、李凤杰于2016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63万元,未执行标的30.6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于2017年5月15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6月13日将范洪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