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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协义与李正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协义,李正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340号原告:谢协义,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单县。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正堂,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谢协议与李正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谢协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协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协议负担。审判员  唐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