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谭立军与魏红艳、薛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军,魏红艳,薛东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379号原告:谭立军,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魏红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薛东云,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乡。原告谭立军与被告魏红艳、薛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立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立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谭立军负担。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