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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葛玉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强,北京天润鑫龙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强。被执行人北京天润鑫龙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葛玉强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润鑫龙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104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葛玉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8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玉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慕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