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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旭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67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王旭光,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雅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