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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2号朱海亮申请恢复执行伍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亮,伍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朱海亮,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伍相虎,男,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朱海亮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伍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洱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伍相虎支付了4000无履行款后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海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相虎支付尾欠借款人民币9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相虎以转帐汇款方式已将涉案的执行款项人民币9000元全部履行完毕。即涉案的所欠借款9000元已全部赔付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磊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