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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岩岩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岩,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93号原告:李岩岩、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国生。委托代理人:徐德明,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栋。法定代表人:范东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钟钧。委托代理人:高岩,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岩岩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岩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岩岩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李岩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