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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4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莉与马华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莉,马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466号之四申请人:吴莉,女,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马华雨,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莉与被执行人马华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146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