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贵学与张付启、张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学,张付启,张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74号原告汪贵学。被告张付启。被告张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贵学诉被告张付启、张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贵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贵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贵学承担。审判员 杨全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云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