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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贵学与张付启、张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学,张付启,张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74号原告汪贵学。被告张付启。被告张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贵学诉被告张付启、张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贵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贵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贵学承担。审判员  杨全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云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