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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传凤、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凤,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传凤,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三里河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1061094-9。法定代表人:钟彬,董事长。关于朱传凤申请执行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6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