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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鸣与合肥菲尔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鸣,合肥菲尔健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311号原告:胡鸣,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年丹,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海峰,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菲尔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毛亲,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鸣诉被告合肥菲尔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胡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00,由原告胡鸣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