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钟小红与程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红,程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203民初1094号原告:钟小红,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敏,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住江西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号(香山御园营销中心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74974370Q。负责人:刘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香英,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钟小红与被告程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钟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542.9元【其中,医药费4501元;误工费16356元;护理费13920元;营养费3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交通费1160元;伤残赔偿金116600元;精神抚��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1400元;财产损失815元,以上合计184712元。诉请金额:(184712元-120815元)×70%+120815元=165542.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21时许,程敏驾驶赣H×××××号车,沿景德镇市珠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广场中国银行门口路段调头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及乘坐摩托车的朱春华(朱春华去医院检查无大碍)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程敏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程敏即将原告送至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16天。出院后,原告伤情经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13000元。另查,赣H×××××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现因原、被告双方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另,原告亦请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就被告程敏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本案一并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外调解,原、被告各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钟小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302元(其中已先行向原告钟小红支付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程敏支付人民币68698元;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诉争各方再无争议;四、其他无异议。本案诉讼费3611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钟小红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