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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2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从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其存款175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