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凤、青岛明慧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青岛明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女,汉族,1957年6月3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明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定金额为18810元,被执行人青岛明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将案款18810元交至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胶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