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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新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206号被执行人王新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新民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龙江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新民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功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