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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与周兆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周兆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33号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龙,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兆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