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林与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陈瑞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陈瑞光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66号原告:黄林,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浚路(大白线)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瑞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瑞光,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黄林与被告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陈瑞光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