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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林与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陈瑞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陈瑞光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66号原告:黄林,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浚路(大白线)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瑞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瑞光,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黄林与被告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陈瑞光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