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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7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0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原告王艳诉被告胡浩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1行至第6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1170元,被告胡浩负担5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1170元,被告胡浩负担10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审判员  赵增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娇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