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2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7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0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原告王艳诉被告胡浩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1行至第6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1170元,被告胡浩负担5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1170元,被告胡浩负担10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审判员 赵增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娇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