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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育群、黄建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育群,黄建业,罗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黄育群,男,汉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建业,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罗晓辉,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黄育群申请执行黄建业、罗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育群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建业、罗晓辉已履行了(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福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