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与董利涛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董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董利涛,男,1975年2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大岳镇北李家庄村人。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与董利涛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执12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利涛逾期未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