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北京雪河云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北京雪河云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828号原告:王素英,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北京雪河云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时尚东路29号(永旺梦乐城)C-1-36。法定代表人:杨代兰,总经理。原告王素英诉被告北京雪河云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