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尚鑫帅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鑫帅,代淑珍,北京保法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号申请执行人尚鑫帅,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代淑珍,女,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保法肿瘤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尚上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于保法,院长。申请执行人尚鑫帅、代淑珍与被执行人北京保法肿瘤医院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鑫帅、代淑珍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219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被执行人已支付146891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