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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作凯与西安新城友豪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作凯,西安新城友豪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作凯,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新城友豪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与东五路十字东北角*幢1单位10101—*****室。投资人林志强,该院院长。上诉人杨作凯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新城友豪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4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作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作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作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作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赵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