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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雅文与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雅文,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004号原告:何雅文,女,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雅文与被告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雅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本金贰万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存款在被告处,存款期限一年或半年,原告可随时取走钱。双方在莫干山路××楼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文华亲自出面,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现金2万元,借款由上海德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被告公司及德庄公司都联系不上,尚欠原告款项2万元未还。原告要求法院按照合同法规定,判令归还老年人的养老钱,并承担原告的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案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上所加盖的“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公章印文经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与被告东远公司在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备案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另关于章永武与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鲁12民终8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案外人上海德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接受东远公司委托对外筹款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大众通过媒体、网络、推介会、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借用东远公司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盖有东远公司虚假印章的《借款合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从本案情况来看,与上述案件手法类似,故本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雅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璐 微信公众号“”